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958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文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6年訴字第3958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伍萬零玖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貳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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