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296號原告 廖一統 上列原告因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查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未經簽名或蓋章,應補正經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及繕本各1份(含證物)。
三、原告應提出復查決定影本。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