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弄3號(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6年5月26日│96年5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2966號│96年度毒偵字第4890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767號│97年度上訴字第112號││實├──────┼───────────┼──────────┤│審│判決日期│96.12.05│97.05.08│├─┼──────┼───────────┼──────────┤││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767號│97年度上訴字第11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12.31│97.05.29│├─┴──────┼───────────┼──────────┤││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7年度執字第826號│97年度執字第43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