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等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以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之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年6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宣判│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88年10月間至│89年10月30日│90年4月、5月間至││年月日│90年5月29日││90年6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0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0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0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866號│2260號│9815號、1204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0年度易字第2302號│91年度易字第168號│91年度上訴字第1812號││實││││││審├─────────┼──────────┼──────────┼──────────┤││判決日期│90.11.01│91.07.16│92.01.21│├─┼─────────┼──────────┼──────────┼──────────┤│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0年度易字第2302號│91年度易字第168號│92年度台上字第230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0.11.26│91.08.05│92.04.30│├─┴─────────┼──────────┼──────────┼──────────┤│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條第2項│條第1項│第7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條第2項│不符合減刑│├───────────┼──────────┼──────────┼──────────┤││臺中地檢92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92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92年度執更字││備註│第1882號(編號1、編│第1882號(編號1、編│第1882號(編號1、編│││號2、編號3數罪併罰)│號2、編號3數罪併罰)│號2、編號3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