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46號上訴人 葉芸驊 (原名 葉美杏 )被上訴人旭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啟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2,593元(以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可得之利益為準,計算式:3,152,130-729,537=2,422,593),應徵裁判費37,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