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4號再審原告 伍阿路 訴訟代理人 伍于坤 再審被告嘉義縣番路鄉民和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劉秀燕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嘉義縣番路鄉民和國民小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5日所為之102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萬3,153元【註:系爭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上之鐵皮木造建物(門牌號碼為嘉義縣○○鄉○○村○○○00號)之面積為117.96平方公尺,依據嘉義縣番路鄉民和國民小學於102年3月1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嘉義縣100年度辦理土地徵收各項補償費查估基準,本件系爭建物面積117.96平方公尺,依照嘉義縣100年度辦理土地徵收各項補償費查估基準補償金額應為52萬3,153元,依此標準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2萬3,153元(參本院101年度嘉簡字第550號卷宗第94至101頁)】,應徵得第二審再審裁判費8,595元(另參本院102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卷宗第10至11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卿和
法官曾文欣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