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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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296號債權人甲00000000
000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 李如男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釋明債權人 李傳宏 為該租金債權之唯一繼承人(例如遺產分割協議書)。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