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坤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坤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坤煌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案件,經本院100年選上訴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褫奪公權4年,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5626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100年12月22日送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6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6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庚棟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