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5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5862號債權人共享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世琳 債務人 潘全治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全治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潘全治住所地在台中市,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又本件債權人尚未繳納裁判費用,既本件聲請應予駁回,是本院不另先行裁定補正繳納,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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