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若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陳思成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