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5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66,9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0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