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20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359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及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侵入住宅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06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甲○○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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