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158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慈鳳 律師被告乙○○
國民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1067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㈡陳述及證據: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損害賠償案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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