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122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巷59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乙○○住臺北市○○區○○里○○鄰○○路○○○巷○○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蔡義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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