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01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廖耿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陸萬陸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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