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482號聲請人首利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慧琴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通知人為王慧琴,並非聲請人。故請提出以聲請人為通知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更正本件聲請人為 王惠琴
(二)表明是否係持有系爭支票後始遺失。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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