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83號原告 林森日 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 律師複代理人 蔡明洲 被告 林賴素霞
林志信 林志怡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