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0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00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楊錫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柒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貳仟貳佰陸拾玖元,及其中肆萬壹仟捌佰柒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