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3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3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3336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非訟代理人 沈政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顏婉如李俊 其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放款基準利率表,並指出適用之利率。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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