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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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435號聲請人 張俊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振國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發函命於5日內補正:「(1)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正本(2)相對人謝振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3)相對人謝振國借款金額及至今尚欠之債務金額為何」到院參辦,且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7日送達於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則依聲請人所提出之95年12月29日所列印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尚難以確認相對人現仍為土地、建物之所有權人,且因聲請人未敘明相對人謝振國之借款金額及至今尚欠之債務金額為何,亦難以確認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金額為何,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無從准許聲請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