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54號原告 趙中善 被告 林珍妮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以104年度易字第204號刑事判決就其中妨害名譽部分諭知無罪在案,且未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1紙在卷可參,揆之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應由本院予以判決駁回,且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李宗濡法官陳盈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書記官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