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О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周建男 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受刑人周建男因偽造文書罪,經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又因偽造印文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均已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吳燦法官何菁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