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7952號債權人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法定代理人 張之毓 法定代理人 鄭採英 債權人 林美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梅花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債權人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11月24日經授中字第0973525548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此項裁定已於100年3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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