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8號受罰人 張演豐 (即豐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當事人間清算完結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中第二項倒數第一行,關於「處以罰緩新臺幣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處以罰緩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