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97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黃煌文 相對人 賴泓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賴泓霖於民國100年2月1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89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至民國130年2月10日止,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民國100年2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5,74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20年2月21日,詎相對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尚欠本金5,683,974元及利息與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房屋借款約定書及明細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9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竹圍││218-55│建│78.00│全部││││││子│││││││└──┴───┴────┴──┴───┴─────┴─┴──────┴───────┴──────┘┌─────────────────────────────────────────────────────────┐│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9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第│第│騎│地││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二│三│四││下│││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樓│層││計│及用途│積│位│││├──┼──┼────┼────┼────┼──┼──┼──┼──┼──┼──┼──┼─┼───┼─┼─┼──┼──┤│001│1818│嘉義市友│嘉義市竹│住商用鋼│37.5│52.1│52.1│52.1│14.5│25.6││23│電梯樓│3.│平│全部│││││愛路35號│圍子段21│筋混凝土│8│0│0│0│2│6││4.│梯間│19│方│││││││8-55地號│造4層││││││││06│││公│││││││││││││││││││尺│││└──┴──┴────┴────┴────┴──┴──┴──┴──┴──┴──┴──┴─┴───┴─┴─┴──┴──┘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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