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4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蔡慶南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7,8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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