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 何秀雲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英龍 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27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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