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6號原告 張雅嵐 被告 楊如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涉嫌過失傷害而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繫屬於本院,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之收狀章為憑,然被告所涉上開刑事案件,因原告於105年12月23日撤回告訴,業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以105年度交易字第697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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