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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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 郭振益 即志錩機械廠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係於民國105年6月6日在臺南市○○區○○○街○○號處所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5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54號裁定公示
催告後,於105年7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該日中華日報新聞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月5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憲成壓克粒股份│兆豐商業銀行│105年6月28日│13,230元│BR0000000││有限公司 郭明憲 │永康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