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410號上訴人 陸孟新 (原名: 陸衍璋 )訴訟代理人 羅庭章 律師被上訴人 洪祥麒 (原名: 洪翔奇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 律師複代理人 許立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0年4月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蔡秉宸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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