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4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4802號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茂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仲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吳仲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