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340號債權人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乙○○之未省略記事之戶籍謄本。
2、補乙○○之法定代理人。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