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09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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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0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1091號債權人甲○○債務人威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 陳碧雲 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伍佰 肆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促字第11091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5年5月15日│1,200,000元│95年5月16日│AW0000000│├──┼─────────┼───────────┼───────────┼───────────┤│002│95年5月27日│3,260,000元│95年5月29日│AW0000000│├──┼─────────┼───────────┼───────────┼───────────┤│003│95年6月2日│1,000,000元│95年6月2日│AW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