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丙○○
甲○○即壢新醫院上列被告丙○○因95年度易字第166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97年1月16日以95年度易字第1663號刑事判決判處該案被告丙○○無罪在案,依首開法條,本件原告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自應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張淑華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本院95年度易字第1663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判決正本後10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