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220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丁○○、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求利率之依據及計算基準。
2、確認違約金之起算日是否有誤?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