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70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茂朗
生前居臺中市西區工業區十路20號(指定送達)選任辯護人 康賢綜 律師
張績寶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4764號、110年度偵字第14783、24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黃茂朗被訴部分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黃茂朗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諭知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3年4月11日宣判,惟被告於113年2月11日死亡,此有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死亡證明書附卷可稽,本案即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方星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