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0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群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群銘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劉群銘因違反竊盜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簡字第1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附表編號2經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7
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3月(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 劉群銘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3年7月29日10時25分│1.103年11月7日22時18││││許(原聲請書誤載為103│分許││││年7月29日)│2.103年11月23日20時10│││││分許│││││3.103年12月26日8時14│││││分許│││││4.104年1月9日8時23│││││分許│││││(原聲請書誤載為103年│││││11月7日、103年11月23│││││日、103年12月26日、10│││││4年1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偵緝字第57號│103年度偵字第30884號│││││,104年度偵字第5074、│││││5157、5536號(原聲請書│││││誤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0│││││884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竹簡字第167號│104年度審簡字第271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3月31日│104年4月20日││├─┼─────────┼───────────┼───────────┼───────────┤│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竹簡字第167號│104年度審簡字第27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5月8日│104年7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助字第1179號│104年度執字第10268號││││(未執行,拘提中)│(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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