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26號原告 余志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冬英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參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