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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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61號上訴人即原告 游長江 被上訴人即被告 沈庭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訴字第1961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33,9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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