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5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5841號債權人 陳惠蘭 債權人 楊雁如 債權人 陳韻如 債權人 陳羽萱 債權人 李珮薰 債權人 李誼慧 債權人 李皓瑛 債權人 李曉芸 債權人 李采柔 債權人 江慶笙 債權人 周柏安 債權人 李翊宸 債權人 洪靖淳 債權人 丁郁芬 債權人 劉宇哲 債權人 蘇芳儀 債權人 陳姿妤 債權人 陳麗珊 債權人 游昆霖 債權人 葉俊良 債權人 王子榮 債權人 李昀璉 債權人 蘇建彰 債權人 朱思維 債權人 楊紫欣 債權人 陳怡庭 債權人 張佩瑜 債權人 江承澤 債權人 高健恩 債權人 甯議民 債權人 王皓維 債權人 林宛儒 債權人 方勝玄 債權人 李文玲 債權人 洪文龍 債權人 李佩倫 債權人 黃俐菁 債權人 徐彩虹 債權人 林志豪 債權人 呂紹葳 債權人 錢成宥 債權人 鄭元堡 債權人 王采媚 債權人 陳欣宜 債權人 劉庭甄 債權人 李容瑤 債權人兼共同代理人 洪雅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2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書記官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