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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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民國95年10月18日所為如附表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均詳如附表裁決書案號欄所載)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均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前經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通知,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JL號自小客車,截至民國96年6月底,尚有如附表所示經原處分機關裁決後未結清之交通違規案件,惟異議人始終均未曾接獲相關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下簡稱舉發通知單)、舉發照片及裁決書,異議人亦曾提出兩次陳述單,要求原處分機關補寄違規照片,惟均無法取得,是無法確認係何時違規,原處分機關逕予裁決,顯有錯誤,爰依法提出異議等語。
二、查異議人係於9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聲明異議,而原處分機關於95年10月18日,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3條、第41條、第67條等相關規定,逕行裁決,有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9紙在卷可稽。經查,原處分機關向異議人之原戶籍地址高雄市○○區○○○街308之11號10樓之2逕行送達(業已遷移他址,詳如后述),惟均以「應受送達人住居所已遷移他處」為由而退回,此有送達回執證書9紙附卷為憑,準此,難認原處分機關已合法送達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予異議人,是在異議人未合法收受裁決書下,基於「判決後送達前,亦可提起上訴」之同一法理,受處分人於原處分機關裁決後,裁決書送達前,聲明異議,應為合法,合先敘明。
三、按行為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情形者,應填製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或地址,並於舉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於接獲舉發通知單後,親自或委託他人持該舉發通知單,不經裁決向指定之處所,逕依裁罰基準執行並繳納罰鍰結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應於舉發通知單送達
2個月內依基準表逕行裁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3款、第48條第1項、第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準此,逕行舉發案件,應由舉發機關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將舉發通知單合法送達,使受通知人得於規定期間內,自動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如未將舉發通知單合法送達被通知人,即逕行裁決,核與前開規定不符,其裁決程式自屬有瑕疵。
四、再按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惟所謂「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須已用盡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始足當之。而「不明」之事實,則應由聲請公示送達之人負舉證責任,並由法院依具體事實判斷(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272號判例參照)。而同法第78條第3項雖規定,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然依此規定為公示送達者,仍須具備下列三項要件:①當事人有變更其送達處所之情形;②當事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③致生同條第一項第一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結果。因之,若當事人「未陳明送達處所變更」,但尚未致生「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結果者(例如:可透過戶籍查詢而得知新址者,即不能認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行政機關即不得以當事人變更其送達處所而未向行政機關陳明為由,逕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3項之規定,對當事人為公示送達。
五、經查:
㈠、本件異議人於92年11月5日遷出原戶籍地即高雄市○○區○○○街308之11號10樓之2,遷入高雄市○○區○○路○○○號,又於93年5月12日遷至高縣鳥松鄉鳥松村松埔北巷4之
164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1紙在卷足參,可知異議人於93年5月2日後即未居住於高雄市○○區○○路○○○號甚明。而舉發機關(高雄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逕行舉發如附表所示之道路違規事件後,仍依高雄市○○區○○路○○○號地址寄發舉發通知單,因該時異議人已變更戶籍地址,致各該通知單因「查無此人」或「遷移不明」(詳如附表所示)遭退回,而辦理公示送達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託記錄1紙、高雄縣警察95年4月6日高縣警交字第0000000000號、同年
5月26日高縣警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公告應受送達人清冊資料附卷可佐。因此時舉發單位查詢戶籍資料,即可查知異議人前開遷址之情,是異議人之確實住址並非不能查明。詎舉發機關竟未為相當之調查,即逕以異議人地址遷移不明或查無此人,舉發通知單遭退回而無法送達為由,率予辦理公示送達,揆諸前開說明,舉發機關所為公示送達並非適法有據,而此未合法送達之結果,已使異議人喪失即時逕繳最低罰鍰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對異議人法律上權益有所侵害,原處分機關未慮及此遽予裁罰,尚有未洽。
㈡、末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3個月不得舉發。本件舉發通知單既未經合法送達,要難謂已完成舉發之程序,而異議人違規行為分別係發生於00年0月至4月間(詳如附表所示),則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之日起算,迄今顯已逾3個月,依上開規定已不得再行舉發,是本件違規舉發無從發回原處分機關另重行依法送達而補正其程序。從而,異議人提起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另諭知異議人不罰,以資適法。
四、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陳昱良附表:
┌──┬───────┬─────────┬──────┬─────────┐│編號│裁決書案號│違規時間地點及事由│舉發通知單號│送達情形及公告文號│││││碼││├──┼───────┼─────────┼──────┼─────────┤│1│高市府交裁字第│95年1月28日9時39│高警交字第NJ│因查無此人而退件,│││裁32-NJ0000000│分;高雄縣大寮鄉光│0000000號│95年4月6日公示送│││號│明路三隆路口;行車││達(高縣警交字第││││限速50公里,超速11││0000000000號)。││││公里│││├──┼───────┼─────────┼──────┼─────────┤│2│高市府交裁字第│95年2月6日8時7│高警交字第NJ│因查無此人而退件,│││裁32-NJ0000000│分;高雄縣大寮鄉光│0000000號│95年4月6日公示送│││號│明路三隆路口;行車││達(高縣警交字第││││限速50公里,超速22││0000000000號)││││公里│││├──┼───────┼─────────┼──────┼─────────┤│3│高市府交裁字第│95年2月23日7時1│高警交字第NJ│因查無此人而退件,│││裁32-NJ0000000│分;高雄縣大寮鄉光│0000000號│95年5月26日公示送│││號│明路三隆路口;行車││達(高縣警交字第││││限速50公里,超速25││0000000000號)││││公里│││├──┼───────┼─────────┼──────┼─────────┤│4│高市府交裁字第│95年2月27日7時1│高警交字第NJ│因遷移不明而退件,│││裁32-NJ0000000│分;高雄縣大寮鄉光│0000000號│95年5月26日公示送│││號│明路三隆路口;行車││達(高縣警交字第││││限速50公里,超速30││0000000000號)││││公里│││├──┼───────┼─────────┼──────┼─────────┤│5│高市府交裁字第│95年3月3日6時58│高警交字第NJ│因遷移不明而退件,│││裁32-NJ0000000│分;高雄縣大寮鄉光│0000000號│95年5月26日公示送│││號│明路三隆路口;行車││達(高縣警交字第││││限速50公里,超速19││0000000000號)││││公里│││├──┼───────┼─────────┼──────┼─────────┤│6│高市府交裁字第│95年3月9日6時54│高警交字第NO│因遷移不明而退件,│││裁32-NO0000000│分;高雄縣大寮鄉光│0000000號│95年5月26日公示送│││號│明路三隆路口;行車││達(高縣警交字第││││限速50公里,超速26││0000000000號)││││公里│││├──┼───────┼─────────┼──────┼─────────┤│7│高市府交裁字第│95年3月20日6時46│高警交字第NJ│因遷移不明而退件,│││裁32-NJ0000000│分;高雄縣大寮鄉光│0000000號│95年5月26日公示送│││號│明路三隆路口;行車││達(高縣警交字第││││限速50公里,超速28││0000000000號)││││公里│││├──┼───────┼─────────┼──────┼─────────┤│8│高市府交裁字第│95年4月4日6時48│高警交字第NJ│因遷移不明而退件,│││裁32-NJ0000000│分;高雄縣大寮鄉光│0000000號│95年5月26日公示送│││號│明路三隆路口;行車││達(高縣警交字第││││限速50公里,超速18││0000000000號)││││公里│││├──┼───────┼─────────┼──────┼─────────┤│9│高市府交裁字第│95年4月7日6時54│高警交字第NJ│因遷移不明而退件,│││裁32-NJ0000000│分;高雄縣大寮鄉光│0000000號│95年5月26日公示送│││號│明路三隆路口;行車││達(高縣警交字第││││限速50公里,超速23││0000000000號)││││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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