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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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五月十日核准假釋,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林火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致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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