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О五號
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十三號),並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月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