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92號聲請人 蔡進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寶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票據號碼357930、728525、0000000號,發票日分別為102年2月27日、102年2月27日、102年8月29日,票面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700,000元、1,700,000元之本票有無提示,提示日各為何?並請載明年、月、日。
二、承上,如未提示,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清償之證明文件,或兩造就上開債權有約定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台端提出之本票未載清償期,依抵押權之從屬性,及最高限額抵押,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登記抵押權,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無從依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之清償期而逕認清償期已屆至)。
三、相對人高寶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