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99號原告AV000-A110162(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AV000-A110162A(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AV000-A110162B(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婷儀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AV000-A110162D(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8日上午11時32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