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57號附民原告 趙春蘭 附民被告 李國忠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1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吳錦佳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