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6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3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陳明一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類型、時間、手段、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郁萍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04.05│101.03.14│├──────┼───────┼───────┤│偵查機關年度│嘉義地檢101年│嘉義地檢101年││案號│度毒偵字第727│度毒偵字第903│││號│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嘉簡字│101年度嘉簡字││││第914號│第1102號││事實審├──┼───────┼───────┤││判決│101.07.02│101.07.20│││日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嘉簡字│101年度嘉簡字││││第914號│第1102號││判決├──┼───────┼───────┤││判決│101.08.01│101.08.2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1│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2799號│3124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