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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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7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楊宇晨

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宇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宇晨前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36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冠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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