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3號

聲請人 陳翠華禾盟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智智慧財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欠款等事件(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63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632號返還欠款等事件民國114年1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632號返還欠款等事件之被上訴人,其為明瞭開庭內容,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見本件聲字卷第1頁),已敘明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林尚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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