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字第115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杜思彤
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 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時尚運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桂林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2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杜思彤應提出113年11月迄今任職昶東精密鑄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鉅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單,及自110年5月起迄今杜思彤於他處服勞務經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數額。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戴嘉慧
法官林佑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書記官蕭毓婷